板球 / 规则 42
球员行为与处罚
MCC · 2017 Code · 4th edition · 2026简要说明
四个违纪等级、警告、罚分、暂时停赛及整场驱逐。
规则 42 — 等级 1 与 2
裁判共同认定行为等级,并在不损害无过错一方时停球。此前无效球或宽球仍保留。等级 1 包括一般异议、冒犯语言或手势、过度或冲向裁判的激烈申诉,以及故意损坏场地或器材。
若球队在任何等级的首项犯规是等级 1,给予首次且最终警告。已有任意等级犯规后再犯等级 1,判 5 分。等级 2 包括严重异议、不当故意身体接触、不当危险掷球或严重侮辱,立即判 5 分。
规则 42 — 等级 3 暂时停赛
恐吓裁判,或威胁袭击裁判以外的人,属等级 3:给对方 5 分,并在不限轮赛中停赛 10 轮;限轮赛停赛本局开始时配额的五分之一,不足整轮向上取整。当前轮的剩余球不计入停赛期。
被罚守场员不得由替补代替。未执行的完整轮延至后续局,局末不足一轮不计。尚未出局的击球员须完成停赛后在下个门落时回归;无人可击球则本局结束。已出局的击球方犯规者从下一局开始执行。
规则 42 — 等级 4 驱逐
威胁裁判、故意不当接触裁判、袭击或其他暴力属等级 4:给对方 5 分并驱逐至本场结束,不许守场替补。击球员在本局记退场出局,除非已依规则 32–39 出局;之后各击球局也如此。被驱逐守场员在之后击球局记退场出局。
队长拒绝移走球员,适用判定比赛胜方程序。双方队长就同一事件都拒绝,则球员离场,依规则 16 不产生结果。
规则 42 — 其他后果
违纪须报告。纪律停赛时间延后当天结束时刻,不会仅因该停顿扣减最后一小时轮数。轮中被移走的投球员须由未投上一轮且不投下一轮者替代。
替补的等级 3 或 4 违纪也处罚其所替代的名单球员;代跑员违纪也处罚其代表的击球员。代跑员等级 4 时,击球员处罚仅限当前局,代跑员则持续全场。守门员被罚移走后,只能由名单内球员接替守门。
独立编写的说明和翻译,并非体育管理机构的官方出版物。 依据所提供的 MCC Laws of Cricket,2017年规则第4版(2026年)。国际板球及T20等赛事的比赛条件可能有所不同,本指南未纳入这些赛事特别规定。引用页码为PDF页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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